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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 言 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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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性别:保密 |
留言时间:2009-8-13 14:14:5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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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进口方来说,D/A30天对他最有利,因为他在收取单据(尤其是提单)的时候不必立刻付款,而是先承兑,并在承兑后30天才付款。这比D/P(也就是付款交单)来讲进口方已经有了资金周转的时间。预付款则比较被动,出口方连货物都没发,进口方就全部付款,这对进口方是不利的。信用证比预付款稍好,但不及D/P。 因此,D/A30天对进口方最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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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性别:保密 |
留言时间:2009-3-24 10:20: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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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货代从工厂多运的货物应该返还给工厂。 其次,如果贵公司和货代及工厂都没有约定过装货由谁负责,那么由于贵公司是委托货代上门提货,装货义务应该由贵公司承担。 第三,贵公司装货时间并没有超过与货代之间合同约定的期限,货代无权索赔。 第四,货物为什么会滞留在阿巴斯港?我觉得这是个很紧迫的问题。因为货物如果滞留在港口,会发生大量的港口费用。 第五,关于核销单,需要把握避免超过核销期限导致无法退税。 第六,从你描述的事实来看,贵公司还是比较有优势的。但是我觉得还是带着所有的材料,尽快找律师当面咨询一下,避免超过一些重要的时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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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性别:女 |
留言时间:2009-3-18 10:47:4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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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律师: 我们是一家贸易公司,09年1月和一家货代签署了一份设备陆路、海运出口合同。在合同中约定有货物运输的起止地点、重量、方数、发货时间以及合计运费。 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,出现了如下问题: 1、货代一直咬定所发货品以发货清单为准,但不论以哪个为准,他方均未将合同内约定的货品全部运至目的地。不仅如此,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,还从生产厂家处运走了很多不是交货清单内的货品。 2、因为厂家临时要求加收每吨高达200元的装车费,为了与之协调此事,在货代安排车辆进场后,推迟了三天装车,但装车及发货均未超越合同约定时间范围。事后,该货代借装车延迟导致货物延迟为由,前后向我司索要了车辆压制费、港口箱使费、场地费、吊装费以及换船等等共计十几万的附加费用。因为,从未接触过海运,不了解其中收费标准和操作流程,再者该货代以在运货物为要挟,不得以我司在2月中旬将这部分费用及剩余运费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。 3、目前,我们的货品仍然滞留在中转港伊朗阿巴斯,而且,该物流一直拒绝向我司出具货物的核销单等相关单据。 请问: 就目前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和该物流之间的纠纷问题?如果诉讼,我们有几分胜算??? 经过多方了解,关于我们之间的纠纷存在如下盲区: 1、附加收费多属于临时加价,存在很多随机因素,很难取证。 2、双方签署的运输合同也有很多不足之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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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性别:男 |
留言时间:2009-3-3 17:05:2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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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的,万老师,诚如您所言,我们的进出口公司和货代是一家,但它们之间也是委托关系。我也咨询过外汇管理局,开证申请人不是实际收货人并不影响核销,所以,我们坚持披露代理关系的合同思路,目前他们已经接受了,十分感谢您给我的帮助,谢谢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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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性别:保密 |
留言时间:2009-3-3 14:38:5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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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周比较忙所以回复晚了,抱歉 你们这个货代很牛的。。。。呵呵,我记得你们公司是没有进出口权的是吗,这样的话不是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的吗?不存在什么收货人买方受益人都是货代的问题。完全可以由进出口公司操作呀。除非你说的货代就是进出口公司。即使如此,你们公司也是可以出现的,要披露相关的代理关系即可。付汇的话要有进出口经营权才能购汇付汇的。就是说,你们公司把钱付给进出口公司,他们购汇换成外币付给国外即可。 如果公司进出口业务很多,干脆去做个进出口权的备案好了。自己有经营权了会主动很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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